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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請假規定

臺北市北投區文化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

中華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

一、依據「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」及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評量準則」。

二、凡本校在籍學生,均須依本規定辦理請假。

三、未依本辦法完成請假手續而缺席者,一律以曠課計。

四、凡連續曠課 3 天以上者,依規定提報為中輟學生,會知輔導室列入高關懷輔導對象。(曠課指無 法與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聯絡。)

五、學生曠課時由導師通報生教組,第 2 日起生教組派員協同導師做家訪;第 4 日列為中輟,由學務 處以限時掛號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說明孩子就學事宜,並通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及教育部中輟系 統網路通報及相關單位。

六、請假種類及限制

(一)公假:凡由學校指派遣代表學校參加校內外各種活動或勤務因而未能上課(需經由各承辦處 室證明)者,得列冊申請。 (二)事假:學生有關個人或家庭事項,由家長或監護人證明者得准請假。3 日(含)以上無法到校 上課者,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請假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請假。

(三)病假:因病或意外傷害需休養者,由家長或監護人證明者得准請假。3 日 (含) 以上無法到 校上課者,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 7 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醫院診斷証明辦理請假。

(四)喪假:學生家屬過世,准予喪假。

(五)法定傳染病:腸病毒、A 型流感、水痘…等,屬不可抗力假,不列入請假紀錄。

七、請假程序

(一)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,家長或監護人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 8:00 前向導師口頭請 假或撥打本校電話請假(電話:28933828 分機 123),導師登錄於相關簿冊及校務行政系統。

(二)事假需於請假日前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。

(三)公假應事先由業務單位於一週前提出,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完成請假手續。

(四)請假 2 日(含)以下者,請假單由導師自行保留。請假超過 3 日(含)以上請假單由導師簽 章後送至學務處,並須經校長核定。請假單呈送完畢後,最後送回導師存查及紀錄用。

八、請假流程:(事假、病假、喪假)

(一)2 日(含)以下,家長或監護人填寫請假單或聯絡簿向導師請假,導師自行保留請假單並紀 錄於學生出缺席紀錄中。 (二)3 日(含)以上,家長或監護人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,導師於請假單上簽章,並紀錄於學 生出缺席紀錄中,送交生教組、及學務主任及校長。

(三)學生請假期間,如適逢期中或期末成績評量,須加會教學組、註冊組及教務主任,依學生成 績評量辦法辦理。

九、請假單如附件。

十、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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